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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
为新公司颁发的商务签证
如果要来美国做投资,做生意而创立公司, 最好先来美国做个调查, 看公司应该设在哪里, 先了解一下美国的经营方式。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商人可以不需要签证, 来美国考察90天。 但很多其他国家的商人需要申请 B1商务签证;B1签证一般是为期半年, 但是可以再延期半年。
1)E-1&E-2签证
对于此类签证,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协定国商人
申请人必须是协定国公民,和或者其贸易公司需是在协定国注册。国际贸易必须是具有“相当规模”,即贸易要有一定规模和持续性,并且主要是经营美国与协议国之间的贸易。贸易是指货物、服务和科技, 通讯, 管理咨询的国际交换。至少贸易的一半是在美国和协定国之间进行。
申请人必须是经理或管理人员,或者是具有对公司的有效运作十分重要的高度专业化的技能。一般技能和无技能的工人则不符合条件。
申请者为协定国投资者
投资者必须是协定国公民。如果投资者是公司,则该公司必须是在协定国注册的公司。投资必须具有相当规模以支持企业的运作。 投资必须是一个实际运作的企业,不是指定用于该企业的银行存款或股票不能算作投资。投资人必须对资金有控制权,而且投资必须具有商业风险。投资所带来的收入必须高于仅仅维持投资人及其家属的生活的费用,并且必须能够在五年内雇用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投资人必须到美国来发展或管理企业。如果申请人不是主要的投资者,则必须是受雇的经理、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人员。一般技能和无技能的工人则不符合条件。
申请者的配偶和孩子
申请人可以与其家人(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一同申请。配偶可以获得工作的许可, 但是孩子不可以。
2)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配(L 签证)
如果投资人所在国没有和美国订立协约, 他还可以以跨国公司内部调配人员(L 签证)的身份来美。L1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类,是针对那些在美国已经设立,或者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跨国公司需要调派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国工作而设立的。申请此签证还要求申请人在过去的3年中至少有一年在上述的公司或分公司工作过。申请人获得签证,其配偶和孩子也可以一并来美。还有,被调派到美国工作的申请人必须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理或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 但是工作未必一定是全职,对于工资也没有一定达到多少的要求。
当向美国移民局提交L签证申请材料时,相关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实际营业的地址必须有证明。
公司的规模
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之间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来往,在不同的国家中,它们可以从事完全不同种类交易。只要它们之间保持正式的所有权的从属关系即可,即公司与美国公司属于母子或子母关系。
通过设立美分公司取得L1签证者,一般而言,其有效期是一年 。在到期将满时,可以申请延长L1签证期限, 提出延期申请时, 移民局要考察公司的成长性,收入,雇员人数和商业计划书等。
一般而言,总经理或经理最多可以拿到七年之久的签证,有特别技能的雇员可以得到5年之久的签证。如果雇员表现优秀,公司可以为其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管理层经理(L1A)不需要得到劳工证来申请绿卡,但是技术人员(L1B)需要,而且公司要提供美国缺乏此方面的人才的证明,还要有证据表明公司为此员工提供了同行业相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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