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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
宗教工作者签证类别
自由信仰任何宗教,不受政府的干预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而且也不允许我们对任何不同的信仰有歧视, 不管是基督教,穆斯林教还是犹太人的宗教, 无神论者也可以坚持他们自己的信仰。
在移民法中,针对宗教工作者的第四优先类移民申请,如果申请者符合条件可以马上得到永久居留权。但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 在申请前,有2年是某非盈利而且资信良好的宗教组织中任职。组织可以在美国内也可以是在美国外。此申请人想进入美国从事全职宗教工作,比如神父,牧师或其它神职人员职位;
- 在申请前从事过2年的神职人员工作。如果在过去的2年,申请人在美国从事宗教工作,但是此工作是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而且这种无证工作超过了180天以上,那么,申请人工作的时间不可计入上述的两年期。但是,如果在这2年中,申请者因为参加了宗教培训活动而中断了此期限,一般是不会影响申请的。而且, 所从事的工作应该是全职的。配偶和孩子也可以包括在申请中。
非移民类别 (R签证)
神职人员或宗教工作者可以办理R签证; 此签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五年期满之后,必须在美国外居住满一年之后,方可以再次申请R签证。如果工作性质是季节性的,或者不超过6个月,那么5年的签证期限不适用这种情况。一般是先批准2年半,然后可以再延期2年半的时间。如果申请了哪家宗教机构,此申请人就应该在这家机构工作。申请人的孩子和配偶也可以包括在R签证中。
雇用申请人的宗教组织应提交相关材料,除了要提交申请人至少两年的合格成员资格和其他信息外当然还要提交关于组织本身的信息,比如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资格证书,良好的资信证明,组织中成员人数,职责等等。移民局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更多说明文件。也许,也会需要申请人提供所参加的神学课程的信息等。移民局有时也会审核此宗教组织的预算情况,以证实申请人的收入明细。
神职人员应该有资质主持宗教礼仪,朝拜,参加葬礼,在宗教学校授课,以及履行其他行政职责。
可以提出申请的其他宗教人员则可以包括如尼姑、和尚、修女、修道士或宗教讲学人员、宗教医院或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 也可以包括宗教翻译人员、宗教电台播音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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