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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
新公司的成立:L或E签证
在美国成立公司的方法之一是通过获取L签证。要将一个雇员从国外调派到美国,此雇员在过去的3年中必须有一年是连续为该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所雇用。出于此目的,可成立一个新的美国公司。从国外调派来的雇员不须在美全职工作,但至少要规则性地或系统性地为此公司工作相当多的时间。将被调派的雇员必须有在国外行政,管理阶层管工作的背景或具备专业知识,而且到美国后必须从事相同的工作。
如果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申请多名调派雇员,那么在国外的雇员在来美国之前只需在国外6个月即可。一个外国公司的主要股份持股人可以自我调派至美国公司,即使此持股人是公司的唯一持股人。被调派雇员的工资不需在美国支付,但是如果是在此支付,那么并没有达到美国工资标准的要求。此签证是一种临时签证,有效期3年。如果是一个新增办事处,那么签证有效期是一年,但是在此一年中,如果可以证明此公司可以支持一个执行官或经理,那么可以批准3年的有效期。对经理和执行官阶层,签证的总有效期是7年。对具备专业知识的官员来讲,签证的总有效期是5年。如果要加急申请,则需向移民局多缴纳1000美金。加急申请在2个星期可完成。
如果是申请多个签证(一揽子申请),那么此公司必须出示如下证据:此公司开业已经一年,有3个或更多从事商业或贸易的国内和外国分公司,附属机构,美国分支年销售额总计超过2500万美金,美国的员工不少于1000人或在之前的12个月中,此公司已经为至少10个人获得了L1签证申请。
E签证
E签证(协议国贸易商或协议国投资商)是基于美国和申请者国家的一项协议的一种签证。此签证的宗旨是允许申请者来美从事相当量的国际贸易(主要是申请者国家和美国之间的贸易),或来发展或指挥此外国人已经在美投资的企业,或正在进行大规模真实投资的企业。这项签证不需要提供申请者即将返回其国家的证据。最初的申请批准时间是2年,在此之后如果此签证持有者保持其E签证身份,那么其签证可进行以两年为1期的延长。
E-1(协议国贸易商)
预想中的贸易必须是具相当规模的,即,此贸易要保证美国和其国家的持续贸易量。美国和此协议国家的贸易量必须超过此公司国际贸易总量的50%以上。如果贸易量超过50%,那么每个E-1股东不需证明其公司有50%的股份。一个母公司的美国办事处必须证明其母公司的50%以上的贸易量是其国家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量。如果一个美国的附属机构是独立的,那么它的贸易量的50%以上必须是其与其母公司的贸易。
E-2 (协议国投资商)
投资公司的国籍要求申请者国家公民持有此公司的超过51%的股份。如果该公司是大公司,则要求该国家公民持有多数控股权。申请时必须已经投资或正在进行活跃投资。资金必须具风险性:如果资金是抵押贷款,那么必须出具个人资产抵押证明。换句话说,投资必须来自投资者的无抵押的个人商业资产或个人资产抵押的资本。如果要转移商品或设施,那么它们必须属于投资者,而且必须为公司所用。另外,此投资必须是活跃的,且具企业或商业性质。资金必须相当可观:因此,投资的资金将会与购买的总成本和发展企业的总成本相对比计算;为使得投资成功,投资的数量与企业的本质必须有合适的关系。如果企业的投资少于100,000美金,而且E-2 投资商持有投资的100%的股份,那么相关的必须投资数量就是要保证此企业能成功。另外一项要求是此项投资的目的不能只局限于为投资方和其家庭谋生。所以在审理此类申请时,国务院或移民局会考虑此商业投资是否会扩大就业机会。此公司必须能够产生远高于谋生的收入水平。投资者不能只作为一个熟练或非熟练工人,而必须要担任执行官或经理职务。
投资者来美的目的必须是发展或指导企业,且在公司有多数股权。该公司的雇员必须必须与协议国雇主相同的国籍:雇员须是执行官或主管阶层,而且对该企业的整体操作或主要部分的操作负责或有控制权;如果不是主管阶层,那么该雇员必须具有该公司必须的特别资历。
E-1 和E-2 签证持有者都可申请他(她)们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来美后可获取工作许可。子女来美不能获取工作许可。他(她)们可以工作,但是不会被驱逐出境。另外,子女可以不用调整身份就可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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