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2009年6月
对非法移民的随机和缺乏合理怀疑的逮捕
我国宪法的第5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给自己归罪。当一个警察拦车询问一个乘客他或她的身份时,该乘客通常不会随意拒绝回答。实际上,如果乘客拒绝回答问题或没有身份证件,警察通常会逮捕乘客并将他(她)们移送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机构(ICE)。在这种拦截情况下,警察不会给乘客或路人米兰达警告,因为警察视此为移民而非刑事案件,所以他们并不遵守一个乘客或路人可以拒绝回答问题,或寻求律师帮助的法律原则。
新一任政府承诺将会改革移民法并减少大规模逮捕的数量,因为这些逮捕威胁到无数个人和他(她)们家庭成员的安全。然而,移民局仍然继续它拘留乘客和路人的举措。警察惯于依据自己的直觉来判断谁象美国人,谁象外国人,然后抓捕乘客。法官已经裁决,对一个警察来说,如果他(她)基于自己的偏见或假设而随意拦截行人,而不是基于合理怀疑或可能原因,那么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是与我们的宪法和先例背道而驰的。
证据排除动议
因为从技术从面来讲,未经边检入境,或者一个被驱逐出境的人又未经边检返回美国是触犯刑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定的)不能强迫给自己归罪的特权是适用的。
尽管联邦法院规定证据排除的规则通常不适用于移民案件,可是对于非法移民来讲,警察对于乘客和行人的随意审问具有刑事含义。如果拦截不是基于可能原因或合理怀疑,那么这些导致审问和逮捕的随机拦截是被第5修正案所禁止的。第5修正案所规定的这些权利延伸至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不管是行政或司法,亦或是调查性的或判决性的。警察的逼迫损害了非法移民的自我归罪保护权。
递解程序
在移民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借以宪法赋予的权利来排除警察从非法审问而得到的证据呢?
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存在侵犯基本权利的过分违法行为,在递解程序中的个人是不能援引第四修正案(针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被告可以援用此权利来排除证据。在这种强迫性的做法中,移民法官曾给与(被告)排除证据的权利。
在第五修正案之下,证据排除的申请更有可能获得成功。比如,没有可能原因或合法怀疑即被审问的路人或车内乘客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她)们的口供是被强迫的,这样他(她)们就可以利用证据排除原则来防止警察或移民官员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被告可以利用我们的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权利来阻止警察和ICE的滥权,但是被拘的个人必须在诉讼程序中要求行使这些权利,而不是只是被动地接受警察或ICE的过分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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