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2008年6月
孩童身份保护法案,最近修订
孩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允许一个孩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再他(她)达到21岁时仍然保持他(她)的孩童身份。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在一个孩童达到21岁以前为他(她)提出申请,那么出于移民的目的,移民局将会在颁发永久居民身份将其视为孩童。在公民为孩童申请方面的决定性要求是当公民提交申请时,孩童未满21周岁,而不是当申请批准时未满21周岁。
对永久居民为孩童的申请来讲,这些新的规定允许一个在2002年8月6日(CSPA出台之日)之前获得亲属申请批准的孩童在法律意义上保持其孩童身份,条件是优先排期在2002年8月6日之后,在此孩童达到21岁之前可用,即使此孩童在申请批准后的一年之内未提交永久居民身份申请。孩童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或之后达到21岁都是无关紧要的。移民局显然认为它要为它的误导性的建议负责,而且乐意帮助那些因为这条误导建议而在他们的优先期可用后的一年之内没有进行身份调整申请的孩童。除非申请者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已经得到最终决定,这条新的规定是有效的。
对公民申请者来讲,如果申请提交时孩童还未满21周岁,那么受益的孩童将不存在超龄问题。
对永久居民来讲,如果外国亲属申请得到批准,而且优先排期在孩童达到21岁前可用,那么此孩童将不会超龄。此孩童必须在优先排期可用之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对于次级受益者来说,即,主要外国申请人的子女,孩童的年龄的计算基于主要外国申请人的签证何时得到批准。将孩童在此签证批准时的实际年龄减去等待签证批准的时间即是孩童的年龄。如果在此计算下,申请者未满21周岁,那么他(她)在变为永久居民之前一直是孩童身份。此孩童也必须在优先排期可用之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因年龄拒签案例的重新开案
不需缴纳申请费即可重新开案
A 如果一项为孩童提交外国亲属申请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得到批准,即使身份调整申请的提交时在此日期之后;
B 在上面提到的新CSPA规则之下,当签证号码可用时,申请者的年龄应该被计算为未满21周岁;
C 申请者在优先期到达之后的一年之内申请了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申请者纯粹是因为超龄而被拒绝,那么重新翻案并没有截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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