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2008年7月
基于情况变化和新证据的重新开案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移民上诉委员会的一项决定,并宣布重新开案动议允许移民上诉委员会以新发现的证据或情况的改变而改变其裁决。政府认为一个外国人如果接受自愿离境,那么他(她)就放弃了他(她)寻求重新开案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不可以因新发现的证据或情况的改变而重新开案。否则,一旦接受自愿离境,“重新开案的可能”便成为一种非存在。只要在自愿离境到期前提出重新开案的动议,此外国人就可以单方面撤销自愿离境的申请,然后以情况有变而申请重新开案。
自愿离境的递解
此外国人于1998年4月持B2签证来美,而后滞留未归。他在1999年与一美国公民结婚,此公民为他提交了外国亲属申请。因为未提交文件证据,此申请遭拒绝。移民法官拒绝了延期申请而且认为此外国人符合驱逐出境的条件。此法官判决了自愿递解。移民上诉委员会支持法官的裁决,并限此外国人在30天内离境。
在30天限期即到的前两天,此外国人申请撤回他的自愿递解请求,同时以情况有变为理由向移民上诉委员会请求就驱逐出境程序重新开案。他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和一个美国公民有真实的婚姻。他请求自愿递解期能够延长至外国亲属申请判决结果出来。自愿递解期限过了两个月之后,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重新开案的动议,理由是此外国人在自愿递解到期后仍未离境。第五巡回法庭的上诉庭支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最高法院推翻了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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