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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
收到“自动离境令”但还滞留美国该怎么办?
在递解程序中,法官有时会判申诉人“自动离境”,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申诉人必须要自动离开美国,从而免于被递解的命运。听起来好像比收到递解令好一些?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如果一个外国人是偷渡来美,或者签证来美但是逾期滞留超过了6个月,即便他是被判收到“自动离境”令,但是离开后想要重新返美还是要受制于“滞留超过6个月,三年不可入境;滞留超过一年,此后10年不可入境”的移民法条例。如果收到自动离境令,但是又没有适时离开的话,其后果恐怕比收到递解令还严重; 收到离境令但没有离开,将永远无法申请豁免,也失去了申诉的权利。另外, 还有补充说明一下,如果已经非法滞留一段时间,虽然最后没有收到离境令或递解令,是自己选择离境的, 那么在重新申请签证回美也同样会受制于上述移民条例而遇到麻烦。
重新开案或重新审核
如果收到自动离境令但限期离开的时间还没到,那么如果在应该离境的时间之前在提交重新开案或重新审核的动议,这是自动离境令也就随之失效而被递解令取而代之。而且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也没有权利再重新恢复离境令。这样,申诉者也有以后申请豁免的权利。
申请复议
如果在联邦巡回法庭提交复议申请后,同样自动离境令也就随之被取消而被递解令取而代之。自从2009年一月以来,巡回法庭没有权利在复议期间而延长自动离境的时限;即便复议申请被否决,其“永久不可入境”的限制也会被取消。
另外一个对被判自动离境者的制裁是交纳保金,如果没有按时离开,最多5000美金的罚款便会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此外国人或其律师根本没有收到“自动离境令”,那么逾期滞留的后果则要另行商榷;如果自动离境令要真正生效,那么首先申诉人要收到了它,另外,在法官判他/她自动离境时,他/她要被告知其有拒绝领受的权利。另外法院还要告知申诉人,如果收到离境令,而不按时离境后会给他/她带来什么后果。
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就是申诉人生重病或其直系亲属去世而导致申诉人没有按时离境,这种特殊情况当然要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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