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2006年1月
驱逐出境听证会
巡回法庭注意到因为移民法官屈于不应有的压力而不得不快速完成案件审理,移民行政判决的质量出现下降。联邦法院所列的反对条目包括法律论理失误,庭审行为失当,歧视等。因为法官们没有举行完整的公正的听证会,结果不得不举行新的听证会。
在庭审当中,移民法官必须持开放态度而且行使司法克制以保证司法正义。法官不能干预对证人的审问或交互审问或操控整个听证会以阻止律师行使他(她)们合理代理客户的功能。对技术性问题而不是实质性法律权利的关注与“权力保障”观念不符。移民法官应该熟悉案件的事实,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移民法官必须陈述他(她)们的决定的理由,以让外国人能够有公正的上诉机会。
听证会地点和休庭
尽管法院有迅速结案的动机,对于外国人的权利的尊重仍是必须的。当一个外国人搬家之后,法官不能武断地拒绝改换听证会地点的请求。上诉法庭决定,在听证会上,移民法官不能有敌视或挑衅性态度,而且不能作不相关的或不节制的品格评价或负面的评价。有的案例中法官显得傲慢或有偏见,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庭已经将案件发到另外的法官那里,以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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