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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
入籍
资格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岁的合法美国居民,且成为居民已经有至少5年。如果申请人与一个美国公民结婚已经超过3年,那么需要出示获得绿卡已经超过3年。尽管在面谈的时候申请者必须是一个美国公民的配偶,3年期的规定并不要求申请人在面谈的时候是和其配偶生活在一起。
一个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如果是因为是极度暴力的受害者而获得永久居民身份,那么他(她)们也可以申请公民权。
申请人在向所在州提交申请时必须已在该州居住超过3个月。例外的条件包括,公民配偶在国外工作,雇主为美国政府,或美国政府参与的一个国际机构,或一家美国承认的研究机构,或一个宗教机构,或一家为美国发展外商外贸的美国公司。这些种类的申请者可以被允许有一年不在美国,唯独宗教类例外。
关于人在美国的规定,在申请前的一半的时间内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对不是和美国公民结婚的申请者来说,此时间是两年半;对于和美国公民结婚超过3年的人来说,此时间是18个月。
为有资格申请公民权,当申请提交之后,申请者必须满足公民权所要求的居民期限。在所要求的居住期限内,申请人不能离开美国连续超过一年,除非申请人在美国驻外军队服役,或有保留居民权批准或是在外国工作(特定种类)的美国公民的配偶。
申请者必须在申请前的5年内(与美国公民结婚的申请者则是3年)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
如果宣判超过6个月,那么一项轻微的违法行为将会构成道德品质不过关。犯有谋杀罪的人将永远不能申请公民权。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也不能申请入籍。
缺乏良好的道德品质将会构成入籍障碍:
1. 不赡养家属
2. 通奸
3. 不参与选举登记
4. 在申请提交前10年内有5次酒后驾驶记录,或在被询问时试图隐瞒强奸罪行。
公民权申请者必须声明遵守美国宪法,如果法律要求,愿意为美国而参战,或在美国军队中从事非战斗性服务,或为国家性的项目而工作。
入籍申请者还被要求具有基本的英语读,写和理解能力,以及有关美国政府和历史的基本常识。这项要求不适用于那些超过50岁,且成为居民已超过20年,或那些超过55岁,且在取得绿卡以后已在美国生活超过15年的人。对那些超过65岁,且成为居民超过20年的人,常识问题可以用申请人的母语来问,而且在25个问题中,只要答对6个就可以。
生理有障碍,或残疾或精神有障碍的人可以免除英语,历史和政治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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