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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
离婚并不能使身份调整自动失效
任何基于婚姻的身份调整并不会随着在申请批准前的离婚而被自动终止。第9巡回法庭的一项上诉决定最近规定,如果一个外国配偶在签证批准90天之内结婚,且申请将身份调整到有条件的永久居民,那么,即使此外国配偶在身份调整判决下达前已经离婚,此外国配偶也并不一定不符和申请永久居民之条件。
移民局和移民法庭先前将持未婚夫(妻)签证者(K)的永久居民申请限制在与最初为他(她)们递交申请的人结婚。这使得外国未婚夫(妻)无法从以基于婚姻的申请调整到以别的基础来调整身份,比如,劳工认证。政府一贯决定需要两年期的证据来证明婚姻的真实性,从而根除婚姻欺诈。但是,第9巡回上诉法庭的此项决定认为,政府的条文并不是不允许一个出于真实意图与美国公民结婚且根据婚姻申请调整身份的外国未婚夫(妻)来获取永久居民权,尽管可此人肯能已经离婚。法庭同样提出,此规定并不是基于移民局拖延2年半的事实。相反,法庭的规定是基于此未婚夫(妻)已经符合了法律条文规定的在签证批准90天之内结婚,且在此之后又提交了申请,从而达到了该条文的严格要求。
在此移民上诉法庭于2006年作出的一个类似裁决中,移民局用了2年半多的时间来审理此案。在此期间,案例中的美国公民配偶已经离世。法庭认为,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一项在提交时有效的申请回因为公民配偶的死亡而失效。法庭声明,一个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的身份不应该因为国土安全部是否在公民配偶碰巧死亡前而碰巧审理一份申请而受到影响。
上诉法庭的根据看来是集中在外国配偶的达到法律规定的诚信性。如果一个外国的未婚夫(妻)与一个美国公民结婚的意图真实,期望来美国后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且签证批准后的90天之内与此美国公民结婚,然而,此美国公民没有和(或)拒绝为其配偶提交申请,那么此外国配偶不应该为此去获得永久居民的权利,即使是双方已经离婚。既然离婚并不会导致一份身份调整申请的自动拒绝,那么如果一个公民配偶没有或拒绝支持其配偶的申请,那么此外国配偶仍然可以凭借诚信性来取得永久居民权。否则,一个公民配偶会随心所欲地要挟其外国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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