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2007年12月
受殴打的配偶或子女
一个受到残酷对待或殴打的配偶或子女可以自己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出示当初的婚姻是真实的证据。一个进行自我申请子女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未满未满21岁,但是即使是申请在他(她)年满21随后才被裁决,他(她)也依然符合条件。申请受理期间,申请者可以申请合法工作和延期离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继子(女),但是后者必须在婚姻开始时未满18岁。
自我申请的配偶或子女不需提交宣誓证词。如果一个配偶或子女受过残忍对待或殴打,而此配偶或子女有暴力行为,但并不是主要暴力实施者,而是正当防卫,那么司法部长不会考虑次配偶或子女的暴力行为。对那些无证件进入美国,因而不能被美国接受的配偶和子女,如果他(她)们遭受过其配偶或父母的残忍对待和(或)殴打,那么他(她)们可以享受豁免,条件是申请者的非法入境和殴打即残酷对待有着极大的联系。
被殴打的配偶或子女必须证明:他(她)曾与一个美国的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而且是在此期间被打或遭受残忍对待;婚姻是真实的;此配偶或子女品格良好,有资格申请永久居民权。任何可靠的殴打证据都会被给与考虑,即使申请的配偶属于重婚(条件是申请的配偶不知情,因而真心一位他(她)们是结婚的);即使实施暴力的美国配偶在过去两年中已经死去,或申请的配偶在过去的两年中因为极度的残忍对待而离婚。在以上情况下,自我申请都是符合资格的。即使被虐待一方已经再婚,他(她)的申请也仍然有效。
被虐待的配偶和子女可以被免除诉讼费。
一个想对递解令重新翻案的被殴打配偶或子女可以在最终命令下达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者可以出示极为特殊的情况或极大的困难,那么他(她)可以无需时间限制,取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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