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2009年8月
针对受殴打妇女的庇护
适用于在外国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
新一任美国政府最近修改了移民法规定,以允许在外国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能够在美国申请获得庇护。前一任政府在对待国外的暴力和性虐待方面的申请诉求上始终持否决态度,声称美国不能接受这一类被伤害的妇女,因为这些妇女不符合美国的移民法标准。
美国的庇护或难民法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确凿证据以证明该申请者害怕会因为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作为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而受到迫害。问题的关键一直在于,在此法案的规定下,一个在外国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能否被算作是某一社会团体的成员,从而有资格申请庇护。前一任政府拒绝将这类收虐待的妇女归为某一社会团体的成员,因为它担心这样的举措会引发来自世界各地的潮水般的申请。尽管某些案例中存在残酷暴力,强奸,以及公然虐待,而且当地执法机关并不能提供保护,前一任政府对这些庇护申请一贯持否决态度。
现在这扇门被稍微打开了些许,因为虽然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很多国家里家庭暴力是被容许的,受虐待的妇女现在可以被作为某一社会团体的成员而有资格在美国申请庇护。有些妇女因为无法从她们的村庄,镇,城市的警察或者从当地执法机关获取保护,而且有时即使她们搬到她们国家的其它地方也无法获得保护,所以她们逃到美国寻求庇护。这些申请者有可能会受到特别考虑,因为美国传统上是受压迫者的避难所。
新一任政府已经决定考虑这样的案例;但是在这些新规定下,仍然必须证明这些妇女在她们自己的国家不能获得保护以免于强奸,性侵犯和死亡威胁,而且当地警察或当地执法机关将她们的控诉视为私人问题。因为担心这样的案例会给移民局带来巨大负担,但是仍然遵循我们国家接受被压迫和受难者的传统,移民局已经承诺将仔细考虑这样的案例,但是仍然坚持声称在这样的案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受虐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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