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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
2010年10月1日开始的H-1 签证可以在2010年4月1日提交申请
H-1B签证是针对于临时来美的特殊专业人才的一种签证。这种签证不需要出示外国居住证据,因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H-1B类别的签证具有双重意向,并不排除申请人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如果一个国内公司的业主符合条件,那么此公司也可以为其业主提交申请。
劳工条件申请
劳工部必须核实证明付给雇员的工资将会是某特定专业领域的现行工资。雇主必须在雇员入境美国后30天内付工资,或者如果雇员已经身在美国,那么必须在雇员转换身份的60天之内支付工资。特别重要的是,因为经济危机的影响,如果雇主解聘雇员,那么雇主必须支付合理的返家费用。
因为去年经济危机带来的严重失业的影响,H-1B指标限额直到财政年度末才被用完。因为经济状况看起来有所明朗,因此失业有可能降低,所以今年的H-1B指标限额有可能会早些用完。如果有更多工作职位,更多的外国人会找到工作,因此更多的人将会申请H-1B。
另外有20,000个H-1B名额是为具有美国大学硕士或更高学历人准备的。
提交申请的雇主必须是美国人士或实体
提交申请的雇主必须是一个雇用外籍雇员在美国工作的美国国内公司,美国合伙企业,或美国个人,而且有权利雇用,酬劳,解雇(如果需要),监督,控制该雇员的工作。
转换性
一个转换工作的H1-B雇员在递交申请之后就可以为新的雇主工作,不需要等待申请的批准。但是,新的申请必须是在雇员的合法居留期到期之前提交,而且雇员在提交申请前没有从事非法务工。
特殊人才
特殊人才的定义中要求有高度专业化知识的理论性或实践性的应用,而且要具有在特殊领域内的本科文凭或更高的学历,或同等学历。特殊专业包括:计算机编程人员,电子专家,服装设计师,复杂商业的经理,图形或工业设计师,市场研究分析师,药剂师,社会工作者,技术性出版物作者,软件设计工程师,牧师等。这并不是一个详尽的列表,而只是一些例子。
工作经验
法庭曾经判决单单的工作经验一项也可以满足H-1B申请的要求。譬如,法庭曾承认一个有24年工作经验且收入高的工程师也可以申请H-1B。同样,法庭也曾判决一个有20年工作经验但是没有大学学历的公司经理也可以申请H-1B。
工作经验的评判方包括以下类型:一个有权威颁授大学水平分数的个人;一个受承认和有资格的学历审核机构(由其对工作和学历结合审核以决定工作和学历是否达到同等学历程度;国土安全部(通过达到某特定要求, 即在某需要工作职责逐渐提升的行业内工作3年相当于一年大学教育,且该雇员被承认具有专业和特殊技能)。
留美,最长6年期限
在国外所花的时间不被计算在时间限制之内。6年期也适用于H1-B的配偶和孩童。
此限定不适用于每年在美国居住不超过6个月的雇员。
如果已经递交劳工认证和基于就业的优先申请(I-140),而且劳工认证申请的提交已经超过365天,那么H-1B身份可以延长累积一年,直到雇员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身份调整申请正在受理,那么H1-B持有者可以在不需要回美证的情况下继续在国外旅行,条件是H-1B签证仍然有效。
一个美国公民申请方的死亡:健在的外国配偶和孩童的命运是怎样的?
以前,如果一个为外国配偶提交申请的美国公民在结婚后的头两年内死亡,那么此鳏夫(寡妇)和他(她)的孩子必须离开美国。按照官方颁布的狭隘规定,如果一个美国公民在结婚后的头两年内死亡,那么他(她)为其配偶和孩子所提交的所有申请将会失效。这项规定为一项烟幕所笼罩:即,它假定这种情况会带来诈骗。这项政策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给健在的配偶机会以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因而此鳏夫(寡妇)承受了双重的损失:结婚后两年之内其配偶的死亡,及毫无例外被要求离开美国的霉运。
现在这项法律已经被改得更为理性和合理。健在的外国配偶有机会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因此,能够证明婚姻真实性的外国配偶和他(她) 的孩子可以如已经死去的配偶所愿望的那样,在美国安家。
一个提交申请的美国公民的死亡
即使一个美国公民在他(她)的孩子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死去,如果此申请已经被批准,那么这个孩子仍然可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通常情况下,如果父母为一个成年孩子提交申请,那么此申请一般可获批准。但是,因为世界范围内的名额的延迟,整个的申请处理过程可能会耗时5至6年的时间。在以前,如果在此漫长的等待期内年老的父母去世,那么他们的孩子也将失去获得永久居民的机会。
现在这项规定已经得到改变。如果申请已被批准,政府将有可能会授予永久居民权给一个死去的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现在,如果当局得出结论,认为拒绝给成年子女公民权会给美国公民父母的直系亲属带来困难,那么当局有权授予一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权。为了死去的父母的直系亲属,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此成年子女与美国的关系等都将会被政府考虑在内。如果此成年子女不能来美会给家庭单元带来破坏,年龄,健康状况,在美国生活的时间,没有家,甚至不应有的申请拖延,都会成为政府在让一个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变为美国永久居民的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
政治庇护:国外的家庭暴力
对于在外国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来说,新一任政府已经将国门虚掩:这些受害者被允许来美国申请政治庇护。在许多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国家里,这些受害者现在可以被美国政府是为一个社会团体,因此受到美国的移民法保护。这些遭受虐待的人通常在当地得不到当局的保护,即使他(她)们转到他(她)们国家的其它地区,也无法得到保护。地方当局通常将此类的问题视为个人问题,拒绝承认他们在国际法下的人道主义义务。当这些受迫害的人逃离他(她)们的国家来到美国申请庇护,因为美国现在认为作为一种国家的骄傲,美国是受迫害者的避难所,而且受到现任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态度转变的鼓励,所以现在允许这些受迫害的人申请庇护。
前一任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持拒绝态度。首先,因为它不认为这些受害者是在美国庇护法的包括之内,虽然这些人受到强奸,性侵犯,及对生命或肢体的威胁。第二,因为前一任政府认为美国当局会无暇应付来自世界各地的这样的案例。
现任政府采取的是一种不同的态度,即,与美国作为保护全世界受迫害者的庇护者的传统相一致,政府应该仔细考虑这些案例,对每一个案例做单独的审核处理,如果虐待证据确凿,则批准庇护。
免除递解出境和身份调整
在以下情况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免除递解出境和身份调整:来美国已超过10年的人,不管当时是否合法入境,自从来到美国后一直在美国,且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作为配偶,孩子,父母,而且如果此当事人离开美国会给其子女,父母或配偶带来相当的困难。
身在美国
必须出示连续在美10年的证据。这种证据可以包括:10年之内的住房租约,纳税记录,工作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婚姻或其它重要统计数据,电视,电费,或电话账单或收据,证人,银行开户证明,等。
良好道德品质
无道德败坏罪行或严重犯罪罪行记录可以表明道德品质良好。证人可以作证证明申请人的道德品质良好,也可以证明如果申请人被要求离开美国,会给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带来极度的困难。
极度困难
要申请免除递解出境,必须证明如果当事人被驱逐出境,那么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将会承受极其巨大的困难。以下因素可以作为证据:
- 此面临递解出境的外国人有获取收入的工作,且是其子女的唯一支持;
- 当事人的工作对他(她)的雇主的重要性;
- 年迈的父母对当事人的情感以及经济依靠;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小孩,特别是学龄儿童,因为与美国联系的情感原因不能随同其被驱逐出境的父母离开美国。法院宣布这样的证据必须非常有信服力。作为案例,我们曾成功地帮助了一个12岁的孩童。她因为要离开美国而经历了噩梦,并且,因为要离开她在美国的好友和老师,她在学校的成绩一落千丈,而驱逐出境程序开始之前,这个孩子在学校表现优异,并且和同学相处良好。
- 其它重要因素包括:
- 在美国和国外的家庭联系
- 在美国居留时间的长短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和他(她)的直系亲属成员的健康状况
- 返回国的政治和经济状况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美国调整身份的其它可能途径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和他(她)的直系亲属在当地社区的参与性
-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移民记录
是年迈的父母的唯一的支持,或小孩有严重健康问题,或有特殊需要的小孩在上学等因素都是移民法官考虑的问题。所有的困难因素在评估极度困难的过程中将会被进行综合考虑。
受殴打的配偶,孩童或父母
如果一个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遭受了他(她)的严重暴力,那么他(她)们可以申请免递解出境,条件是申请人在美国已超过3年,且在此3年中保持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在这样的案例中,必须提交申请人或他(她)的子女或父母将会遭受严重困难。
申请和上诉
申请必须在递解听证会上递交。法官的判决可以呈送至移民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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