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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
有条件释放的外国人,有资格申请绿卡
移民局通常视在假释条件下被允许进入美国的人为有问题的人,即,“身份调整法案”(INA245( a))授权最高检察长来调整那些被检查准入或有条件释放进入美国的人的身份。此前几乎所有被假释的人都被置于递解程序之内,而且当时的规定禁止在递解程序中的外国人申请身份调整。这使得几乎所有的假释人员都无资格申请。一项最近的美国上诉法庭的决定最近公布,国会意图允许大多数假释的外国人申请身份调整。国土安全部因此调整了它的规定,宣布来美国的处于递解程序中的外国人须向美国移民局(USCIS)申请身份调整,从而也就剥夺了移民法官判决这类申请的司法权。
联邦调查局姓名审查
宾西法尼亚的一位美国地区法官最近宣布,入籍案例中所用的联邦调查局姓名审查从来没有被任何法案或规定授权过。这位法官认为,由此项检查带来的不合理拖延是不恰当的。此法官宣布,由于这些FBI姓名审查申请者的申请被拖延了30 至47个月。
这个法官写道,USCIS注定要在入籍申请方面做出一个快速决断。此法官提出,在一个人申请入籍时,已经进行过一次,或在大多数情况下两次FBI检查,所以为什么还要再进行一次检查呢?
这个法官决定,他有权发布一项书面训令。此法官写道,对于此项FBI检查,移民局既不能引用任何国会授权,也不能引用一项USCIS规定。他同时认为,犯罪背景调查必须在入籍面谈前,而不是在面谈后完成。
未满18岁的被收养儿童
移民上诉委员会最近批准一项上诉,它宣布如果一个未满18岁的外国人的未满16岁的亲生兄弟姐妹被一个美国家庭收养,那么这个未满18岁的外国人也可以被此家庭当做儿童收养,即使是对年纪大些的儿童的收养发生在年纪小些的儿童之前。通过允许一个收养未满16岁儿童的美国家庭收养此儿童的16或17岁的亲生兄弟姐妹,此法案现在维护了家庭的团圆。至于说年纪大些的和年纪小些的儿童哪个先被收养,这对于年纪大些的儿童是否是和年纪小些的儿童一起,后在其之前,或之后是不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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